国有资产受损高管再难全身而退 为国企混改铺路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将“领导责任”纳入问责范围,并要求实行终身追责制。“以往投资出现巨亏,高管全身而退,国家来买单”的现象或将终结。

  问责对象

  “问的是一个班子的责任”

  2014年6月,审计署发布了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这些央企被查出的投资亏损总额过百亿,且许多巨亏是违规所致,并非决策失误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其中,大唐国际借给民企20亿元买矿,次年花40亿高价回购。中冶集团与民营企业共建公司,投资77.83亿损失高达72.21亿。中石油2万亩农地无偿给职工持股公司养鱼。

  亏损责任由谁承担?从以往惯例看,国企投资亏损,对责任人员党纪行政处分居多,至多是开除、职业限制等,鲜有追究刑责。也就是说,投资出现巨亏,高管可全身而退,由国家来买单。

  而国办下发的意见指出,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即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认为,追责的前提是存在一些领导不力、重大决策独断专行等问题。此次文件提出事后问责,带来的压力能督导领导班子在经营投资方面做得更加谨慎,从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他认为,这次将问责的对象涉及企业高管,目的是要让主要负责人意识到所有人都可能被问责,“问的是一个班子的责任”。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崔长林也表示,意见出台使得问责有了依据,有了具体落实的对象。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建立的追责制,避免无制度可依,最终反应滞后。

  意见也明确了“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相关负责人不管是否已从企业离开,若造成重大损失,都将面临追责。

  出台时机

  为推进国企混合制改革铺路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表示,此次意见出台有两个背景,一是在反腐过程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不少高管接受调查;二是国有企业是执政党的经济基础,目前中央对国有企业监管的重视是空前的。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中央第一次下发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监管的文件了。去年,国办也曾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是维护国资安全、防止国资流失的责任主体。企业高管在相当程度上是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性和可能的影响,近些年来做了许多尝试,力图扭转局势。

  今年8月,国务院委派新一届监事会进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从实践上防微杜渐,加强对国企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肖亚庆在7月底的一次讲话中也提出,要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加充分地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

  国资监管系统人士告诉南都记者,此意见作为去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配套文件,可视作此轮国有企业改革“1+N”方案的一个部分。

  该人士表示,此轮国企改革将推动国有企业的混合制改革。此前有专家指出,国企混改的一个关键问题便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这个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接下来混改进一步推进提前“铺路”。

  定义之困

  竞争落败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向南都记者分析,当务之急是定义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上述提到的国办的两个文件都是原则性的意见,具体如何落地还要看部委出台具体细则。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企和其他企业一样都会面临机会风险和机会风险引起的纯粹风险。一家企业既有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获得风险收益的机会,也有在市场竞争中落败承担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后者情况发生,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据人民日报报道,某家能源类央企负责人在被问及是否会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时回答:“我们自己不会主动搞。涉及资产的改革,哪怕是兼并重组,也容易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

  还有企业负责人在谈到授权董事会的改革时则表示:“授权未必是好事,授权后万一投资失误岂不是成了国资流失。”

  毛昭辉强调,问责是一把双刃剑。实践过程中不能光问责,力度太大会使得主要负责人不敢进行一些创新,影响企业的发展和效率,因而还需要建立一些容错机制。

  聂辉华告诉南都记者,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发挥国企的实力和民企的活力,国企身上背负社会和政治责任,若将降低风险放在首位,而不是提高利润和效率,就没有办法发挥活力,对于推进国企改革或许也会带来一些掣肘。

文章转自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6-08-24/doc-ifxvctcc83708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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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01:06